2023年5月7日19时许,郑某、马某在用气压泵给甲醇过滤罐打气的过程中,因气压泵电气线路短路,引燃院内存放甲醇的房子后发生爆炸,凤城消防救援站对火灾进行了扑救。2023年5月11日,庆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,发现李某将自建房出租给王某,王某在自建房院内擅自储存、经营甲醇及轻蜡油等易燃易爆物品,存在未办理安全经营许可手续,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、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。其中王某未经许可,擅自雇佣郑某、马某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醇经营、储存活动,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: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,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2023年11月28日,郑某、马某犯危险作业罪,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王某因在逃,待归案后法院依法再行作出判决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一条:“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,负责调查火灾原因,统计火灾损失。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,大队依法对现场相关视频、证据做固定提取,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函询该场所行政许可审批情况。结合调查的最终结果,涉嫌危险作业罪,庆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。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(包括仓储经营,下同)实行许可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、使用、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,一定得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。跟着社会发展进步,化工公司数和规模日渐增加,这些法律和法规高效实施,对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。本案中,王某、郑某、马某违规经营、储存大量轻蜡油、甲醇等危险化学品,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未办理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,更因违规操作引发火灾,对社会公共安全导致非常严重危害。消防救援机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要求,对该起案件按照危险作业罪依法移送办理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,有力震慑违规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、使用、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对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、从业人员敲响了“违法必追责”的警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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